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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08:02:31
你好。简易回答是如果资金量不大,就没有什么风险,不犯法。如果资金量大,那就要详细看下面的文字内容。借户给别人炒股的风险有很多,其中最常见的风险是:如果有借户的人有恶意操纵股价的违法行为,一经查获会直接去找账户本人,证监会如果核实账户的确有操作股价的行为,会把账户禁用。名字进入证监会黑名单后,所持的身份证和本人不能继续炒股。如果恶劣的会冻结账户,经侦队和反洗钱机构会对账户人开展调查,可能会惹上官司。炒股就是从事
股票的买卖活动。炒股的核心内容就是通过证券市场的买入与卖出之间的股价差额,获取利润。股价的涨跌根据市场行情的波动而变化,之所以股价的波动经常出现差异化特征,源于资金的关注情况。所以,把身份借给别人炒股就相当于让自己为别人的
股票盈亏做了了无形的担保。以上,若对你有帮助,请采纳,谢谢。
股票电话销售是违法的吗
股票在世界都是一个合法的投资理财的产品,并不存在于犯法。你可以通过一些正规渠道,正规的证券交易所来购买
股票。当然股票也是一个高收益、高风险的理财投资方式,所以投资股市,还是要慎重考虑。扩展资料:一、开通股票账户的步骤:1、携带本人身份证证券公司
或者各大银行进行开户。2、投资者需填写申请表并交纳手续费;持有关证件、申请表及开户手续费收据到开户柜台交柜台承办人;3、承办人核查上述材料无误后,申请人收回有关证件、收据并领取股票账户卡。4、现在大部分证券公司开户都是免费的,而且还可以找客户经理进行调整佣金。二、股票交易时间目前,A股市场交易时间为非法定节假日的周一到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所有节假日
或者周末,A股都会休市。三、股票交易单位股票交易单位为“股”,平时看到的股价就是每股价格,买股票至少要买1手或其整数倍,1手=100股。如果申购新股,至少要申购1000股。卖出股票则没有太多限制,最低1股也能卖出。四、股价每日波动每个交易日,单只普通股票(除上市首日、复牌等特殊情况)的股价较上一交易日收盘价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ST开头的股票,涨跌幅不得超过5%;新股上市首日,最高涨幅限制为44%。五、股票交易方式包括柜台,交易商进行集中交易,减少了市场庄家这环节,成本相对交易所要低;电脑PC端操作,例如联想电脑V14十代酷睿Windows10系统,下载相应的证券公司软件,比如同花顺、大智慧的PC端进行买卖操作;手机移动端(例如华为P30,鸿蒙系统20),是目前最流行快捷的方式,现在每个证券公司都有相应的APP,可以在手机上下载进行股票交易。股票
内幕交易怎么样被查到要依据具体的情形而定。如果有证券从业资格,是可以的,没有相应资质就是违反了证券法。有很多股票公司推销股票软件
或者像客户推销股票,都是不合规不合法的。证监会严令禁止推荐股票,专职经纪人适当推荐可以的,有证券从业资格,推荐一般来讲不会犯法,不帮别人操作就可以了。但如果电话销售股票有诈骗行为的,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或者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
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
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
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扩展资料股市四种犯罪行为:1、诱骗投资者购买所谓原始股或非上市公司股权。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要手段有: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2、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向投资者推荐股票,兜售基金、股权等投资产品。3、**投资者资金账户资金。4、贷款诈骗、挪用资金。“警惕证券市场上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相关人士提醒投资者:不要受“境内外上市”、“高额回报”等幌子所欺骗,购买所谓“原始股”、“共同基金”等投资产品;不要相信不切实际的投资回报,接受不明身份的电话或网上投资咨询。保管好资金的证券账号及密码;在柜台交易遇到可疑人员时应停止交易,及时更改密码;在网上交易时注意预防“木马”等计算机病毒,发现病毒时应马上停止交易,关机并请专业人士进行杀毒、修补。不能以违法犯罪手段获取资金炒股,尽量避免借款、贷款、典当炒股。人民网-公安部提醒警惕股市四种犯罪行为-证券法
内幕交易是怎样被揪出来的?一个人大教授的稽查样本 谁也不曾料到,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会陷入
内幕交易的调查漩涡中。 一面是教书育人的良师形象,一面是知法犯法
内幕交易一只股票、短线交易三只股票的涉案当事人,宋常的AB面在证监会稽查人员的层层调查下逐渐清晰:他是14家上市公司的独董,也是资本市场稽查亮剑被揪出的扰乱市场秩序的鼠狼之辈。 证券时报记者通过采访一线稽查办案人员,还原宋常
内幕交易案的调查始末,试图管中窥豹,揭开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案的惯用伎俩,以此警示试图挑战监管底线者: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 时针拨回至2015年5月,正在中国人民大学给学生们上课的宋常不会想到,他会迎来两位特殊的客人。在资本市场浸*多年的他,面对着在他看来还很年轻的两位调查人员,他是不屑一顾的。 1982年出生的余晶(化名)和1987年出生的项飞(化名)都有点娃娃脸,跟1965年出生的宋常就案件调查取证周旋时,宋常否定的话语中带着一丝侥幸:“你说的这些我不清楚,我没有参与个股交易,你们有证据吗?”聪明的宋常不知道,项飞和余晶已经有一些线索在手了。 2015年4月,证监会深圳专员办接到上交所线索,称2015年1月26日,国发股份(586 -151%,买入)发布股票停牌公告,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而就在停牌前,“张某瑶”“邢某”账户大量买入该股,交易行为异常,被大数据系统捕捉到,疑似内幕交易。随后,深圳专员办组成调查组,项飞和余晶就是主办人员。 经项飞他们调查,国发股份拟收购海格通信(1030 -365%,买入)子公司摩诘创新的事项为内幕信息,该信息形成于2014年10月29日,公开于2015年3月7日。其间,
陈某与国发股份负责人潘某斌见面,受潘某斌之托帮助国发股份寻找重组项目公司,
陈某推荐了海格通信的子公司摩诘创新,是重组项目的介绍人,全程参与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陈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4年11月30日。 而宋常与内幕信息知情人
陈某的关系密切,
陈某为国发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宋常与陈某有2次电话联系。 “陈某是谁?我对这个人没有印象。”宋某继续否认。当询问到下午近6点时,宋常就反复催促项飞和余晶,称他晚上还要给100多位学生上课,不能耽误。 “当时我们也很为难,一方面询问还没进行完,另一方面又不能耽误100多位学生。”项飞回忆,“我们提出等他上完课再进行询问,我和余晶坐在宋常办公室边聊天边等他的时候,他时不时过来看看我们,而且表现得十分警觉,这引起了我们的注意:难道办公室里有什么秘密?” 随后,当着宋常的面,项飞他们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对宋常的办公室进行了现场检查。果然不出所料,他们在办公桌里面发现了宋常隐藏的重要证据,这个证据确定了他和陈某的关系,对定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语言可以否认一切,但证据可以还原过去。”项飞说,在跟踪宋常这条线索的同时,他们还跟踪着陈某这条线。 陈某在资本市场做并购掮客很多年了,经常被证监会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排查,对稽查人员的调查方法、调查重点、关键点都很清楚,对任何调查人员来说都算是“硬钉子”。一开始陈某就把关于宋常的一切资料都删除得干干净净,试图把宋常掩藏起来。而且陈某除了本名以外,还请大师另外取了个别名叫陈某某,对外都自称陈某某。国发股份董事长说是请陈某某帮忙介绍并购对象,调查组就把陈某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重点排查,但宋常的社交圈里却找不到一个叫陈某某的。基于上述两个原因,刚开始时调查人员并未能将陈某某和宋常关联起来,直到从其他涉案当事人处收集到更多的数据,通过对海量数据(1377 -255%,买入)进行逐一筛查对比,调查人员惊奇地发现陈某某和陈某竟然是同一个人,而这人在宋常的社交圈里叫陈某。把两者关联起来后,调查人员再进一步深入挖掘,发现陈、宋二人关系密切:陈某在中国人民大学攻读工商管理学硕士研究生期间,宋常为其导师,毕业后也一直有联系,宋常还在陈某的公司兼任首席经济顾问。陈某从事的项目中介业务有赖于宋常,在获取资产转让方或收购方信息后,多次请宋常帮忙介绍对手方,若买卖双方有意向,二人便合作推进并购工作。国发股份停牌前,宋常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陈某存在直接联系。 事情到此算是有眉目了。拿到宋常与陈某关系的证据后,项飞松了一口气。他站在中国人民大学校门口,迎着晚风,和余晶相视一笑,摸着早已经饿瘪的肚子,特豪气地说了句:“走,我请你吃煎饼果子!”项飞说,这是那段时间他吃过的最好吃的晚餐。 千般抵赖赖不过如山铁证 在确认了宋常与陈某的关系后,项飞和余晶的下一个攻坚难点,就是宋常与“张某瑶”“邢某”两个异动账户间是否有直接关联。 经过对宋常关系网的梳理,项飞他们了解到,“邢某”“张某瑶”都是宋常学生,对于这两个账户,宋常表示只是偶尔进行打理,对账户资金也说是对邢某、张某瑶两位学生的无偿资助,试图从操作、资金两方面让“邢某”“张某瑶”两个账户与自己划清界限;对买入国发股份也找了个看似合理的理由,称自己经过财务分析,认为国发股份迟早会重组,所以买入赌公司重组;他同时还提供了一些虚假证据资料,试图误导项飞和余晶。 “宋常的抵赖自始至终。他既不承认控制学生账户,也不承认内幕交易个股。”面对这位熟悉市场运作的专家,项飞把目光转向了邢某、张某瑶。 “知道作伪证的后果吗?你有家有孩子,就不怕事态发展到把你自己也牵扯进来吗?”项飞摸准了邢某、张某瑶对宋常既有敬意又有顾虑的心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让邢某、张某瑶开口了:宋常正是“邢某”“张某瑶”账户的使用者,这让宋常的一再否认成了徒劳。 随后,项飞将宋常所控制的账户2007年开户以来所有委托、成交流水进行横向和纵向分析对比,在近4000条交易记录、近400只股票中,总结提炼交易规律、交易习惯,反驳了宋常“赌重组”的辩解,证明账户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经过对往常交易股票共性的分析发现,宋常作为财务专家,买入股票时多选择财务稳健的公司,而且更喜欢自己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这样他更了解公司情况。平时下单也是小心谨慎,每次委托下单平均金额在28万元和36万元之间。而国发股份2008年以来盈利能力较差,连续多年亏损,2010、2013年两次“保壳”,明显并不符合宋常对公司财务稳健的要求。而且,2015年1月23日14点14分,宋常控制的邢某账户单笔委托买入国发股份878700股,委托金额6713268元,委托金额远超平均值,为其历史交易记录中所有单笔申报最大金额,而且委托价格764元高于市价760元,盘面价格和成交量被迅速拉高。宋常自己账户买入国发股份的意愿显得尤为急切:2015年1月23日国发股份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最后几分钟,“宋常”账户委托买入国发股份65万余股,委托金额500余万元,此次委托金额为其历史交易记录中所有单笔申报最大金额。宋常控制使用的3个账户买入国发股份的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 在人证、物证等各类证据链条完整的事实面前,宋常皱紧眉头叹了口气:“哎,怎么成这个样子了!”——就是这个样子,让表面光鲜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受到了110万的“顶格”罚款,同时被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其实,处罚的金额不算太多。”项飞认为,宋常多次利用其控制的3个账户短线交易其任独立董事的10只上市公司股票,短线交易其中7只股票的行为,因《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已超过两年追诉时效,最后只能对短线交易的3只股票的行为进行处罚,且处罚金额是其法律规定幅度内的顶格处罚,其内幕交易国发股份的行为也因亏损而被罚得很少,《证券法》对违规者的震慑力度不够大。 项飞在总结5年来的办案经验时认为,内幕消息不靠谱,有很多重组因为各种原因,双方未谈妥最后以失败告终的。从事内幕交易既存在重组失败亏损的风险,还存在被证监会调查处罚的风险,得不偿失。构成内幕交易罪,将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国法律对内幕交易的行为的处罚1、行政责任内幕交易行为人可能被证券监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主要包括:(1)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2)没收违法所得;(3)并处罚款。对于证券内幕交易,如果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期货内幕交易,如果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进行内幕交易的,应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4)警告。单位进行内幕交易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除行政处罚外,内幕交易行为人还可能被证券监管机构给予证券市场禁入的行政监管措施,甚至可能会被处以终身市场禁入。2、刑事责任内幕交易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具有以下情形的,构成内幕交易罪:(1)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万元以上的;(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4)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3次以上的。而具有如下情形之一,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证券交易成交额在250万元以上的;(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75万元以上的。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四)三次以上的;(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第七条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四)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第八条二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的,应当对相关交易数额依法累计计算。第九条同一案件中,成交额、占用保证金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额分别构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处罚较重的数额定罪处罚。构成共同犯罪的,按照共同犯罪行为人的成交总额、占用保证金总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定罪处罚,但判处各被告人罚金的总额应掌握在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