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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08:02:32
出资
证明书是表现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地位或者
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不同于
股份有限
公司,其全部资本并不分为
股份,但是,有限责任
公司的
股东也有自己的出资额。在有限责任
公司中记载
股东出资的法律文书就是出资
证明书,有的学者也主张称为“股单”。 出资
证明书有以下特征: 第一,出资
证明书为非股权证券。即
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非由出资
证明书所创设,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只是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因此,它与设定权利的股权证券不同。 第二,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即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 第三,出资证明书为有价证券。出资证明书是股东享有股东权的重要凭证。但是,出资证明书与股票不同,股票是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而出资证明书则为不流通的有价证券或者是称为流通受到严格限制的有价证券。 第四,出资证明书为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该特有相对于
股份有限公司来讲的,
股份有限公司表现股东权益的凭证称为股票,而不称为出资证明书。 第五,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签发的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公司未成立之前不能向公司的股东签发。股票是
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
股份凭证,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
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股票是对公司收益和资产的索取权。这种所有权是一种综合权利,如普通股股东可以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红利等。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股票一般可以通过买卖方式有偿转让,股东能通过股票转让收回其投资,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但是,公司可以通过股票市场回购自己发行的股票,提高股票价格来保护股东的权利、集中每股权益,此做法的目的在于保护中小流通股股东的权利。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所有与被所有的关系,不同于债权债务关系,所以股东对公司的求偿权是剩余求偿权,只能在债权人全部收回自己的债权时才能对剩下的资产求偿。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限责任,承担风险,分享收益。(当然一些高线技术企业的股东可能是以他的技术作为出资来获得股东身份的。)企业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也可以私募资金充实自己的资产。目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绝大部分是国家控股公司,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是民营的
股份有限公司。要式证券就是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股票就是按法律进行的。 证权证券更简单了,就是说股票是一种具有证书形式,并有权利的证券,现在虽然股票已无纸化了,但这个特征是不变的,因为只有在交易市场中才无纸化,而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还是证书形式。 资本证券是有价证券的主要形式,是指由金融投资或与金融投资有直接联系的活动而产生的证券。资本证券具体来说,包括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如金融期货、可转换证券等。 综合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等权利。
股份等于出资吗?这个没有说合不合法,只要你在正规的平台去开户。但是这种方法不可行,挣了的时候大家都高兴,亏了的时候大家都不开心,都可能会怪那一个人,我觉得不太合适。一个人做自己的股票买不买买哪一种股票,你们开户经理可以给你们。一个群里介绍,买不买都是你们自己的事儿,不买也没关系,买也是买一只最好少买一点。觉得像你那样说的操作不太好。公司新加入股东怎么分股份—对于高中政治新教材的一点质疑一、问题的由来在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标准试验教科书《思想政治①经济生活(必修)》中,笔者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那就是该书作者几次把股份和出资混同,并且用股份来取代出资。如在第五课第一框题“经营公司”中,对公司的定义是这样的: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由股东共同出资,并由股份形式构成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在这里,作者是用股份来指代股份和出资。又比如,在本框题中比较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时候,作者用了“有限”和“合股”来概括二者的共同点。“有限”是指股东仅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债务负有限清偿责任。“合股”是指由若干人共同集资来建立一个公司,这笔资金被分成股份。在上述解释中,作者很明显地把股份和出资混为一谈,并且以股份来代替出资。笔者很疑惑?很显然,这表明作者对于公司制度是不理解的。股份和出资是公司资本的两种表现形式,二者是不可以混同的。作为高中教材,把日常生活中的概念和学术上的概念相等同,这是一种不严肃的行为。笔者希望通过本文澄清这一问题。二、从公司说起要想澄清股份和出资这两个概念,必须从公司的概念说起。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我国的公司是指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的特征在于独立的法人地位、科学的管理机构以及有限责任制度。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拥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二者承担的都是有限责任。在国内许多学者的著作中也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作了区分,例如“狭义的出资是和股份对应的概念,通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出资人对公司资本所作的直接投资及所形成的资本份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份额享受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公司的权利,并承担义务”;有的学者甚至直接把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作为课题来加以区分。世界各国的公司立法,无一例外地确认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是由股份构成的,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专用的一个概念。如上所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大都不均分为等额的份额,即使实行复数出资制的国家,尽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份额与股份在形式上相同,但在实质上却有很大差别。为了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份额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额,各国往往采用不同的称呼,如日本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份额称为“持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称为“株式”。我国台湾则将有限责任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称为“ 出资额 ”, 股份有限公司的的资本构成单位称为“ 股份”,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对“ 股份 ”这一概念的使用也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则通称为“出资”或“出资额”。我们在使用时应注意加以区分。三、股份和资本我国公司法中通常使用的出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出资可泛指各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资本的直接投资,而狭义的出资是和股份相对应的概念,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出资人对公司资本所作的直接投资及所形成的相应的资本份额。我们所说的出资,除非特别说明,一般是指狭义的出资。出资和股份这两个概念即有相同点,又有区别。现分述如下:相同点:二者均是公司资本的表现形式,都是由股东的投资构成的,二者都构成了各自公司资本的金额单位。他们都是股东享受相应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依据,同时也是股东负有限责任的限额。不同点:首先,二者发行主体不同。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只能认购股份;出资是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能认购出资。其次,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表现为出资证明书,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则表现为股票。股票和出资证明书是不一样的。出资证明书是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者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并不分为股份,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有自己的出资额。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记载股东出资的法律文书就是出资证明书,有的学者也主张称为“股单”。出资证明书一般情况下票面金额不相等,而股票的票面金额则是相通、统一的;并且,出资证明书是记名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票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记名股票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而无记名股票则无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而出资证明书则必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出资证明书之上。出资证明书主要作用就在于表明股东权的大小,同时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是一种资合和人合相结合的公司,但是,更重于人的因素,如果一旦产生纠纷,出资证明书上没有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就可能引起诉讼的困难,不利于保护股东或者债权人的利益。因而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则为出资证明书的最主要的内容。而股票则由记名和不记名之分;另外,股票作为有价证券可以自由流通、转让,而出资证明书之有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才可随其出资一同转让。第三,出资的转让受到严格限制,而股份转让则是相对自由的。二者之所以存在以上区别,根源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品格上的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点,具有相对封闭性。因此,其股东人数有限制,并且公司资本不必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的出资也不能自由转让。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具有开放性的特点。体现在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并且以股票的形式表现出来,可以自由流通、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募集具有公开性,其股东人数也没有最高限制。四、 结论综上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根源于两种公司的品格不同。虽然在法律实务中也有将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成为股份的做法,但是在理论上决不可混同。尤其是在初次接触公司理论的高中生的教材里出现类似的错误,是应当加以避免的。另外,笔者在该教材的其他部分比如国家宏观调控中对于财政政策的表述中发现了常识性的错误,比如对于财政政策的分类。同时,也给我们教材编写者和教师敲响了警钟:要不断的提高自身素质,扩展知识面,以适应新课改新形势下的要求。因此,笔者认为,新课改应当注重教学理念的更新,而不是编一份新课程标准,出一本新教材就可以了。对于新课改,还有许多地方值得我们去研究,去思考。这也是作者写这篇文章的真实意图之所在。 法律主观:一、首先应该确定新加入的股东是准备用现金,还是实物或技术入股。除现金外,实物或技术应通过评估先确定价值。 二、如果新加入者投入的是现金,可采取增加原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原股东转让其部分投资而保持原注册资本不变两种参股方式。 三、由原公司的全体股东形成决议,同意不同意接受新股东加入及采用哪种方式。 公司法有关条款如下: 第三十三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第三十四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 优先购买权 。 第三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四、如果是采用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的方式,应该先将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然后将公司评估后的资产和新投入的资金相加的总资产作为新的注册资本,按照新投入资金与评估后公司资产的比例确定新加入股东的股份比例。公司法有关条款如下: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 土地使用权 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