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实时汇率
1 美元(USD)=
7.2944 人民币(CNY)
反向汇率:1 CNY = 0.1371 USD
更新时间:2024-12-23 08:02:32
信息披露
义务并不是
上市公司、大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专有
义务,
投资者买卖股票达到一定比例,也要依法履行相关
义务,否则,就会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本文拟从买卖的持股比例和时间两个方面为
投资者介绍相关知识,希望
投资者注意自己的买卖行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不得再行买卖等法定
义务。 买卖股票达到一定比例应暂停交易并公告[/b] 持股比例是
投资者履行报告和披露
义务的重要指标。《证券法》和《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均规定: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上市公司已发行
股份5%时应当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之后投资者继续买卖
上市公司股份的,持股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继续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一、当投资者买入
股份比例首次达到5%时,必须暂停买入行为,并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在上述报告、公告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
上市公司的
股份,否则即构成严重违规行为。 案例1: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08年10 月15 日买入A公司
股份574万股,由于之前其已持有A公司168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4987%,从而合计持有226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668%,投资者未按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案例2:某商厦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合计增持G公司A股819万股、B股305万股,合计占G公司总股本的509%,投资者未按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上述二个案例均属于投资者在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首次达到5%时未能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还继续买入公司股票,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已受到监管部门的相关处罚。 二、持股比例已达5%以上的投资者,股份每增加或减少5%均应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报告期及报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增持上市公司的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不同,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也不相同,当持股比例为5%-20%(含5%)之间,需编制并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当持股比例为20%-30%(含20%)之间需编制并公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当持股比例达到30%后如需继续增持的,除获得证监会的豁免外,应提出全面“要约”,编制并委托上市公司公告收购报告书,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原来持股30%以上的
股东若计划在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2%,则应在首次增持、增持1%、2%三个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
股东无论是通过竞价交易系统还是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持,均应遵守有关规定。 案例1:X公司控股
股东ZH公司持有上市公司6520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2224%,2008年11月10日至11月13日期间该
股东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累计达165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3%,投资者未按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案例2:中核钛白(002145)第二大股东北京嘉利九龙商城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20日卖出中核钛白1742万股,占中核钛白股份总额的91684%,投资者未按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上述二个案例中股东均是在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及时报告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在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继续出售公司股份,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已受到监管部门的相关处罚。 需要提醒的是,还有一个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减持股份达到1%的披露要求,即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二级市场减持股份数量每达到1%时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持股比例在5%以上股东买卖时间有限制[/b] 一般普通投资者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不受限制,但一旦成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的股东后,就可以认定其行为能对上市公司实施一定影响,因此其买卖该公司股票行为在时间上将受到一定制约。 《证券法》第47条规定:持有上市公司5%股份以上的股东,将持有该公司的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这些投资收益归公司所有。即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对该公司股票买和卖行为必须间隔在6个月以上,否则该股东不能享有其买卖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同时,也构成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将会受到交易所的纪律处分和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案例1:Y公司的控股股东某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持有公司82 45%股份,2008年3月11日其在减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323101股后,又以16657元/股买入公司股票20,000 股, 城投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易,最后,该公司获得的差价收益40,460元属上市公司所有。 此外,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中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任何30天内通过二级市场出售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不得超过1%,否则应当通过大宗交易进行。 案例2:2008年4月29日宏达股份(证券代码:600331)的股东四川平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绵阳市益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分别减持了75136万股和69623万股,减持数量占该宏达股份总股本比例146%和135%,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结果上述二个股东受到监管部门的相关处罚。 最后,我们再一次提醒投资者,如果你在将来的投资中有可能达到上述限制时,一定要遵守信息披露的法规,及时报告、公告,并不得在上述期间再行买卖,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高分感谢上市公司排名前10的股东但是持股没超过百分之5 买卖需要公告么如果某个人或者公司持有一个上市公司股票的超过5%,就必须公告出来,俗称“举牌”。按照现在规定,举牌后其所持的全部股票要6个月以后才可以卖出。如果没超过5%的话,还未构成举牌的条件,所持的股票随时都可以卖出。《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您好,根据《证券法》第36条第2款规定,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因此,如果您是上市公司排名前10的股东,但是持股没有超过5%,那么您买卖本公司股份时,不需要公告。但是,您仍然要遵守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则,比如不得在敏感期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希望这些信息对您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