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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08:02:32
A大户? 应该是A股里的大户 就是大额投资人,例如
财团、信托公司以及其它拥有庞大资金的集团或个人。五十万以上可以称为大户,大户可以进大户室,要是有几千万的大户,证券公司会降低佣金,以吸引客户增加交易量。因为有钱呗呵呵 其实股价上涨不是一方面的原因 你说的这种情况可能是被很多人看好 因而追高
日本六大
财团的
日本财团集团 为了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
企业《公司法》中并没有“集团”一说,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提法。但是在现实中,我们常常看到某某集团公司的名头,其实这不过是多个公司在业务、流通、生产等等方面联系紧密,从而聚集在一起形成的公司(或者
企业)联盟罢了。另外有的公司进行多元化经营战略,在多个领域均成立了相应的子公司,这样,母子公司之间也会因为这种“血缘”关系组成一个
企业集团,颇类似于军队当中的集团军。这些就是我们常说的集团公司的由来。 一、公司法中没有关于集团的概念。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集团公司的概念。集团公司,在国家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均称为
企业集团,但在工商注册时,一般称为某某集团公司。 二、最早关于设立
企业集团,并对
企业集团给出定义的国家规范性文件,是《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关于组建和发展
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1987年12月16日)。该文件是这样定义
企业集团的: 1.
企业集团是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的经济组织。它的核心层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能够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
企业集团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名牌优质产品或国民经济中的重大产品为龙头,以一个或若干个大中型骨干企业、独立科研设计单位为主体,由多个有内在经济技术联系的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组成;它在某个行业或某类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有较强大的科研开发能力,具有科研、生产、销售、信息、服务等综合功能。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初步建立,上述规定已经不能囊括所有企业集团,因为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非公有制的企业集团。1991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71号)中称:“企业集团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新的经济组织。”此时已不再强调公有制。但是,该文件的精神还是主要支持建立国营大中型企业的企业集团。1992年5月,国家工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 联合发布了《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该文件规定: 第二条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由一个大型企业或控股公司为核心组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企业集团名称。 第三条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有一个实力强大、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集团核心。集团核心可以是一个大型生产、流通企业,也可以是一个资本雄厚的控股公司。 (二)必须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除核心企业外,必须有三个以上的紧密层企业,还可以有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业。 (三)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之间,要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的纽带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应建立资产控股关系。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与半紧密层企业之间,应逐步发展资产的联结纽带。 (四)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各自都具有法人资格。第四条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应是一个全民所有制大型企业或国家控股的公司。 此后,国家工商局又制定了《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此文件规定: 第三条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条 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财团 财团 financial group 由极少数金融寡头控制的巨大
银行和巨大企业结合而成的垄断集团。又称金融资本集团。财团一般包括少数大
银行、保险公司以及为数较多的工矿企业、商业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它通过参与制活动于各个经济部门,并且扩展到文化、教育、科学、卫生、出版各个领域和政府机关等上层建筑部门。 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形成了第一批财团。按这些财团的组成形式来划分,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家族为中心形成的财团,如摩根财团、洛克菲勒财团等;一类是以地方为中心形成的财团,如克利夫兰财团、芝加哥财团等。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财团都有了较为迅速的发展,并且都具有了新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有:①财团的实力和稳定性增强,行业色彩日益淡薄。一方面,财团所控制的资本十分巨大;另一方面,财团所控制的部门也日益增多,遍及重工业、轻工业、传统工业、新兴工业、生产部门、流通部门等。②财团对国家的控制和利用增强。各大财团的巨头亲自出马担任国家首脑和政府部门要职,出面组织各种民间机构,对政府施加影响和压力,以控制国家机器。③财团的家族色彩淡化。各财团之间相互渗透和融合,使一些财团由战前的单个家族控制变为多家族控制,很多财团虽保持原来的家族名称,但实际已由几个甚至更多的家族所支配,财团的资本进一步社会化了。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从本质上讲只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已。由于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能在50人以下,这就限制了公司筹集资金的能力。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克服了这种弊端,将整个公司的注册资本分解为小面值的股票(一般是人民币一元,当然也有例外:2000年,李嘉诚曾经购买过一个不知名公司发行的一股股票,总价是1500万港币,从而将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总数提到到5股),可以吸引数目众多的投资者,特别是小型投资者。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使得它在组织管理上有很多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地方。 一、注册资本:同样指登记的实收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二、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的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或者2/3以上通过——在中国这种情况下,大量以投机为目的的股民根本不关于企业具体经营情况,更不要说自己出钱去参加股东大会,这样就为大股东操纵表决创造了条件;另一点区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份,不需要经过其他人同意;三、董事会和经理:这里和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相同;董事长是公司的法人代表,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同时,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对于上市企业而言,还需要聘请独立的外部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 limited company 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仅以其认购的股份金额为限,而不以其私人的全部财产负责的公司。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别
日本在二战前的财团被称为财阀,是明治维新后因政府的扶植而逐步发展成的具有垄断性质的大型控股公司(也被称为财阀康采恩)。这些以产业资本、商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相结合的财阀,形成于
日本的产业革命时期,在国家的扶持和保护下,主要出现了十几家财团,其中最有实力的是三井、三菱、住友、安田四家,通称
日本的“四大财阀”。二战后,美国政府为了自身经济利益,以反垄断为名,对旧财阀实行了抑制政策,解散了日本的财阀组织,但保留其
银行组织的存在。从 1951年开始,美国出于冷战的需要,又逐步采取了扶持垄断资本的政策,促使日本的财阀组织重新组合。由于1953年对“禁止垄断法”的修改,放宽了持有竞争关系的公司的股份及兼职的限制,如金融机构持股限制由5%扩大至10%,缓和了对卡特尔的限制等。在新的政策环境下,旧财阀的金融机构重新聚集了原来的下属企业,以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高度融合为基础,演变成日本的新财团。其中以三井、三菱、住友、芙蓉、第一劝银、三和等六大财团最为庞大,从而构成日本著名的六大财团型企业集团。三井财团、三菱财团、住友财团是在原三井
银行、三菱
银行、住友银行的基础上,联合原财阀的一些企业再加上一些新加入的企业组合而成;而芙蓉财团、三和财团、第一劝银集团没有以前的银行组织基础,是分别以富士银行、三和银行、第一劝业银行为中心联系其它企业组成的新财团。经过此次重生,日本财阀的封建性和封闭性都极大的弱化了。新形成的六大财团相对于旧财阀,最为显著的特点是以金融机构为中心,财团内各企业环形持股,即银行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交叉持股;同时,其民主性、开放性和竞争性都有所增强。各财团的形成的重要标志之一是“社长会”的成立,社长会是财团主要成员企业最高负责人组成的集团最高协调机构,事实上具有类似“大股东会”的性质。各财团社长会的名称各异,成员企业间就重大问题通过社长会协商解决,社长会也是研究财团重大经营战略的中枢机构,但它不具备强制约束力。 日本财团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些独特的金融制度,主要包括主银行制度和相互持股制度,这两种制度是在日本特殊的历史进程中生成和发展的,日本财团金融制度的形成极大地促进了日本经济的发展。1、主银行制度主银行制度是企业与银行之间通过长期交易形成的,是银企之间通过长期交易形成的一种惯例。在银行与企业的融资交易中,主银行的融资额最大,这是主银行制度的定量特征,这一特征使银企双方间确立了重要的交易关系。日本财团中的主银行是借款企业的主要资金供给者,是企业结算的中心银行,通常也是企业的主要股东,向企业派遣重要职务的人员。主银行制度中,主银行和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是以合同形式明确地规定的,而是双方默认的。银行帮助企业稳固其经营权,在企业经营业绩恶化时,企业将经营权移交给银行,由主银行负责进行救助。在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期,主银行关系不断扩展,在企业融资和企业治理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2、相互持股日本六大财团的成员企业之间实行圆环形相互持股,这种持股关系使财团各成员企业之间的资本联系得到空前加强,是财团赖以存在的重要基础和最强有力的结合手段。相互持股比率是衡量财团凝聚力强弱的重要标志,不仅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持有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的股票,工业和商业企业也持有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股票。相互持股比率越高,财团的凝聚力也就越强。从股票持有关系看,财团内各企业的股票都被对方相互持有,而不是一方单向持有,这也是日本财团的一个显著特点。日本财团内部的相互持股是日本长期以来禁止持股公司存在的一种变通形式,以法人持股代替过去自然人的家族财阀持股。20世纪90年代,日本六大财团的内部平均持股比率为55%左右。3、人事派遣除了主银行制度、相互持股制度,日本六大财团还存在系列融资和人事派遣等特征,以加强企业之间的人事结合。一般主要是由银行、综合商社向各大企业派遣高级职员,如银行向其融资数额和持股份额高的企业派遣职员担任企业的重要职务,以保障银行的债权和对该企业的经营决策权。企业为加强同银行的密切联系、保证其资金来源的稳定和贷款,也愿意接受银行所派人员,并委以重任。同时,由于工业企业有时也是银行的股东,工商企业也向银行派遣人事,对银行施加影响和控制。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主要是表现为组成目的不同、构成组织的意思表示不同和组成形式不同。社团法人和财产法人都是法人的表现形式,常见的社团法人有公司和各种协会;常见的财团法人有各种基金会、寺院和慈善组织。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一)组成的目的不同。由具有共同目的的人结合而成的法人,就是社团法人,例如:所有参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购买了股票,参加了这个股份有限公司,就要为自己谋求经济利益,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社团法人。由具有一定目的的财产结合而成的法人是财团法人,例如:诺贝尔奖金就是一个财团法人,诺贝尔在捐他的遗产的时候,就是希望能够奖励那些在全世界的文学领域、科学技术领域等方面做出了杰出贡献的人;希望工程也是财团法人,其目的是为了救助那些失学的青少年。(二)构成组织的意思表示不同。对于社团法人来说,它是根据社员的意思来构成法律关系的法人,例如:一个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首先要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协议就是社员意思表示一致的文件。财团法人是以捐赠者的意思而构成的法律关系基础的法人,例如:诺贝尔奖金是根据捐赠者诺贝尔的意思而形成的;希望工程奖学金是根据每一个向希望工程捐赠的人的意思而形在的。(三)组成形式不同。对于社团法人而言,必然要有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而组织起来的社员作为其成立条件。例如:任何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有股东,任何一个政党必须要有党员,这是其成立的基本条件。社团法人属于营利法人吗?1、社会团体是属于非营业性法人组织,不属于营业性法人组织。2、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六条 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