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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08:02:32
一、责任上的区别:1、
独立董事(1)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2)
独立董事对
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该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
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3)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该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二○○二年六月三十日前,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4)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
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该证监会的证监会的《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5)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2、
执行董事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一人担任
执行董事,负有积极地履行
董事会职能责任或指定的职能责任。因
董事会职能未得以全面、合理行使的原因,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股东要求董事会承担赔偿责任的,该原因发生时并未明确归属某位董事职责分工的,则所有
执行董事应当承担连带经济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
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的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也可以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3、非执行董事作为一位独立非执行董事,你的职责将是监督管理层、参与制定公司业务及事务上的方向、及对董事会所面临的上述问题和其它问题发表肯定和客观的意见。在履行你的职责时,其中一个主要责任是确保董事会考虑的是全体股东的利益,而不仅仅是某一派别或某一集团的利益。在某些情况下也有例外,如在收购、分拆、其它重大交易、股票回购或关联交易中,因有一个或多个董事在该事上有角色冲突,而使他们在董事局的责任不便行使,引至董事局需组成一个独立小组代其行使责任。在这些情况下,独立小组一般是保障那些只是仅有股东利益而与此交易不存在利益冲突的股东。二、法律规定上的区别:1、独立董事(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2)具有该证监会的证监会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
独立性;(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2、执行董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3、非执行董事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对独立董事的含义、
独立性标准、任职资格、产生程序职权义务等作出了规定。扩展资料:独立董事特征:其最根本的特征是
独立性和专业性。一、所谓“
独立性”,是指独立董事必须在人格、经济利益、产生程序、行权等方面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限制。1、资格上的独立性。2、产生程序上的独立性。时下,上市公司中绝大部分都是国有企业,其法人治理结构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问题,如所有者代表缺位、内部人控制问题、大股东操纵股东会等,很难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而且当下许多独立董事是由公司的领导或管理层拉来或请来的“人情董事”,权力不清,职责不明。3、经济上的独立性。经济的独立性不能仅仅从表面上去理解,独立董事只要工作认真、尽职尽责,并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应该获得与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应的报酬,应该建立一套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4、行权上的独立性。在中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主要原因:一是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的比例太低,二是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中没有设立相应的行权机构。二、所谓“专业性”是指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能够凭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的董事和经理以及有关问题独立地做出判断和发表有价值的意见。时下,中国企业的独立董事一般是社会名流,而且身兼数职,一年只有十几天的时间花在上市公司身上,他们对上市公司很难有时间全面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发表有价值的意见,而社会名流未必真正懂得经营和管理,更缺乏必要的法律和财务专业知识。所谓高度控盘,即公司的股票由主力和关联人高度集中的持有。 在这情况下,他们的想法是: 如果主力和关联人正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他们会希望股价会维持在一相对高的水平,以有利於增发或以股票抵押融资时,能定出好的价位。 如果主力和关联人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他们会希望股价有秩序慢慢上升,到时机成熟时,再制造放量急速上升的市况,吸引大量短炒的资金,跟风抢购股票,那时主力和关联人就在高位出货获利离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