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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发行股票对公司的要求高,并且发行程序复杂,时间长,费用高。发行股票随无还本压力,但是需要定期支付股利。融资成本也不是很低。相比商业银行的贷款是外援融资的最优选择一,外源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一定方式向企业之外的其它经济主体筹集资金。外源融资分方式包括:银行贷款、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此外,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融资租赁在一定意义上说也属于外源融资的范围。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融资方式总的来说有两种:一是内源融资,二是外源融资。二,外源融资是指吸收其他经济主体的储蓄,以转化为自己投资的过程。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生产规模的扩大,单纯依靠内源融资已很难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外源融资已逐渐成为企业获得资金的重要方式三,只有当内源融资仍无法满足企业资金需要时,企业才会转向外源融资。企业外源融资分为直接融资为主或以间接融资为主,除了受自身财务状况的影响外,还受国家融资体制等的制约。四,我国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企业的融资方式趋于多元化,许多企业开始利用直接融资获取所需要的资金,直接融资将成为企业获取所需要的长期资金的一种主要方式,这主要是因为:随着国家宏观调控作用的不断弱化和困难的财政状况,国有和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很难得到满足;由于银行对信贷资金缺乏有效的约束手段,加之巴塞尔公约的实施使银行不良债务急剧增加,五,银行自由资金比率太低,这预示着我国经济生活中潜伏着可能的信用危机和通货膨胀的危机;企业本身高负债,留利甚微,自注资金的能力较弱。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资金的使用者不通过银行这一中介机构而从货币所有者手中直接融资,已成为一种通常的做法,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发达,我国直接融资的比例较低,同时也说明了我国资本市场在直接融资方面的发展潜力巨大。七,改革开放以来,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逐渐向个人居民倾斜,个人收入比重大幅度上升,相对应的是,金融资产结构也发生重大的变化。随着个人持有金融资产的增加和居民投资意识的趋强,对资本的保值、增值的要求增大,人们开始把目光投向国债和股票等许多新的投资渠道。八,我国正在进行的企业股份制改造无疑为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是应该看到,由于直接融资,特别是股票融资无须还本付息投资者承担着较大的风险,必然要求较高的收益率,就要求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股票发行注册制是什么意思?是,属于特殊商品。股票是投资上市企业的股东证明,是有价证券--它有价值,也有是有价值,肯定就是商品,但他是特殊商品。商品的定义是商品流通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商品的基本属性是价值和使用价值。价值是商品的本质属性,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股票是如何发行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是指对于上市公司发行股票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注册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下,证券监管部门将会对发行公司的固定资产、商誉、商业计划等方面进行调查和评估,并要求公司披露其真实财务数据并接受社会公众审查。这种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减少上市公司的欺诈行为和虚假陈述,从而避免投资者因骗局和投资失误而遭受损失。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实施,不仅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还可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在注册制下,证券监管部门可以对上市公司进行全面的审查,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投资者可以更加准确地判断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前景。同时,注册制也规范了发行公司的行为,要求其遵守法规和市场规则,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性,从而提高了市场的规范性。股票发行注册制也可以促进市场的长期发展。在注册制下,投资者可以根据准确的信息决策,避免受到市场噪声和草率决策的影响。这将有助于形成理性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注册制也将逼迫上市公司保持稳健、可持续发展的经营策略,从而推动市场向着稳健、长期的态势发展。股票发行和股票上市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股票如何发行?  一、发行前的准备  企业在申请发行股票时,应先将企业改组成符合上市规则的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企业应完成以下规定及程序。  (一)、不符合上市规范的企业首先应提出改组申请当前我国企业申请改组为上市公司的实际过程是:  1)企业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改组的批复;  2)经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取得向中国证监会推荐成为发行上市预选企业的资格;  3)向省级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申请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  4)完成清产核资;有明确的发起人;经占出资额2/3以上的出资者同意;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发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总股本的35%;流通资本不低于总股本的25%,总股本高于4亿元,可不低于1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连续三年盈利,无违规行为记录。  (二)、国有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拟发行股本超过4亿元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5%。  (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  (8)近三年连续盈利。  制定并实施企业改制、公司重组的总体方案  总体方案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即由政府明确的政策性问题;资产重组的方案;股票发行的设想。  二、选聘中介机构  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在上市前实行中介机构辅导制度。即由中介机构参与、辅导企业在首次发行、配售新股前的相关准备活动。  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必须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主要任务是:  1)主承销商。负责股票的承销,编写招股说明书,并可担任上市推荐人和上市辅导机构。  2)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机构和会计师。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盈利预测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书。  3)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对改组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4)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三、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及相关法律程序  企业在上市前,须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和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及其事务所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土地、全部资产、国有资产、财务、生产、投资、债务、经营业绩、盈利预测、募集资金的运用、股本结构及其它相关资信状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件。  四、募股文件的准备  (一)、招股说明书  招股(配股)说明书是股份有限公司并向特定或非特定投资人提出购买或销售其股票的要约或要约邀请的法律文件。  (二)、招股说明书概要  招股说明书概要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绪言  2、新股发售有关当事人  3、发行情况  4、风险因素与对策  5、募集资金的运用  6、股利分配  7、发行人情况  8、发行人主要成员情况  9、经营业绩  10、资产评估主要情况  11、主要会计资料  12、盈利预测  13、重要合同及重大法律诉讼事项  14、公司发展规划  (三)、资产评估报告  (四)、审计报告  (五)、发行人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六)、由主承销商律师对招股说明书所述内容进行验证的验证笔录。  五、发行公告  在股票发行获得批准后,承销商应当在公开发行前2-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公告刊登,并于承销期内将公告在各发售网点全文张贴。  发行公告应披露以下基本内容:  (1)获准发行的批文  (2)发行额度、面值与价格  (3)发行方式  (4)发行对象  (5)发行时间和范围  (6)认购股数的规定  (7)认购原则  (8)认购程序  (9)承销机构  六、上市公告书是发行人于股票上市前,向公众公告发行与上市有关事项的信息披露文件  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要求编制。通常包括13个部分,即要览、绪言、发行企业概况、股票发行与承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公司设立、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股本结构及大股东持股情况、公司财务会计资料、董事会上市承诺、主要事项揭示、上市推荐意见、备查文件目录。  七、配股程序及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的配股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应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公司向交易所提交有关配股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经交易所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告;  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告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有关配股方案的决议;  3、公司按要求准备配股申报材料,经当地证券管理部门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4、公司在其配股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披露这一信息;  5、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第四号的要求编制并由交易所安排在指定报刊上刊登配股说明书;  6、配股说明书公布后,公司应将经交易所确认的配股说明书文本一式二份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配股缴款结束后,公司应进行新增股份的登记工作和验资工作,按《准则》第五号的规定编制股份变动报告并公告,并将股本变动报告和验资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备案;  8、配股承销结束后,承销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承销情况的书面报告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参照《准则》第四号执行,中国证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进一步的要求。配股说明书是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配股申报材料的必备部分。包括:封面、正文、附录、备查文件。  八、股票发行的申报与审核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与审核  1、企业申报材料在经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的推荐后进入股票发行的预选阶段。  2、如通过预选阶段,企业申报材料将由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审核,合格后提交给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  3、发审委在经过对企业、承销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和人员为发行所编制和出具有关材料及意见书的审核后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发行审核决议。  (二)配股审核程序  1、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有关配股的决议后,须聘请中介机构按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报材料,报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  2、由中国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并进行复审。  3、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后的申报材料及意见提交配股审核委员会审议。  九、转配股  由于目前国家股和法人股尚不能上市流通,各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由于资金等方面的原因在配股时放弃配股权利或转让配股权利。前几年,国家股和法人股的配股权利一般采取权证方式转让给法人机构或社会公众。  十、分红派息  分红派息是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的过程,也是股东实现自已权益的过程。在我国分红派息的形式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工作须在结算之后进行,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股息政策确定分红派息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和主管机关审议。随后董事会根据审议结果向社会公告分红派息方案,并规定股权登记日。  一、发行前的准备  企业在申请发行股票时,应先将企业改组成符合上市规则的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企业应完成以下规定及程序。  (一)、不符合上市规范的企业首先应提出改组申请当前我国企业申请改组为上市公司的实际过程是:  1)企业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改组的批复;  2)经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取得向中国证监会推荐成为发行上市预选企业的资格;  3)向省级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申请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  4)完成清产核资;有明确的发起人;经占出资额2/3以上的出资者同意;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发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总股本的35%;流通资本不低于总股本的25%,总股本高于4亿元,可不低于1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连续三年盈利,无违规行为记录。  (二)、国有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拟发行股本超过4亿元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5%。  (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  (8)近三年连续盈利。  制定并实施企业改制、公司重组的总体方案  总体方案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即由政府明确的政策性问题;资产重组的方案;股票发行的设想。  二、选聘中介机构  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在上市前实行中介机构辅导制度。即由中介机构参与、辅导企业在首次发行、配售新股前的相关准备活动。  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必须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主要任务是:  1)主承销商。负责股票的承销,编写招股说明书,并可担任上市推荐人和上市辅导机构。  2)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机构和会计师。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盈利预测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书。  3)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对改组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4)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三、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及相关法律程序  企业在上市前,须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和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及其事务所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土地、全部资产、国有资产、财务、生产、投资、债务、经营业绩、盈利预测、募集资金的运用、股本结构及其它相关资信状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件。  四、募股文件的准备  (一)、招股说明书  招股(配股)说明书是股份有限公司并向特定或非特定投资人提出购买或销售其股票的要约或要约邀请的法律文件。  (二)、招股说明书概要  招股说明书概要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绪言  2、新股发售有关当事人  3、发行情况  4、风险因素与对策  5、募集资金的运用  6、股利分配  7、发行人情况  8、发行人主要成员情况  9、经营业绩  10、资产评估主要情况  11、主要会计资料  12、盈利预测  13、重要合同及重大法律诉讼事项  14、公司发展规划  (三)、资产评估报告  (四)、审计报告  (五)、发行人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六)、由主承销商律师对招股说明书所述内容进行验证的验证笔录。  五、发行公告  在股票发行获得批准后,承销商应当在公开发行前2-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公告刊登,并于承销期内将公告在各发售网点全文张贴。  发行公告应披露以下基本内容:  (1)获准发行的批文  (2)发行额度、面值与价格  (3)发行方式  (4)发行对象  (5)发行时间和范围  (6)认购股数的规定  (7)认购原则  (8)认购程序  (9)承销机构  六、上市公告书是发行人于股票上市前,向公众公告发行与上市有关事项的信息披露文件  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要求编制。通常包括13个部分,即要览、绪言、发行企业概况、股票发行与承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公司设立、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股本结构及大股东持股情况、公司财务会计资料、董事会上市承诺、主要事项揭示、上市推荐意见、备查文件目录。  七、配股程序及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的配股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应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公司向交易所提交有关配股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经交易所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告;  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告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有关配股方案的决议;  3、公司按要求准备配股申报材料,经当地证券管理部门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4、公司在其配股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披露这一信息;  5、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第四号的要求编制并由交易所安排在指定报刊上刊登配股说明书;  6、配股说明书公布后,公司应将经交易所确认的配股说明书文本一式二份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配股缴款结束后,公司应进行新增股份的登记工作和验资工作,按《准则》第五号的规定编制股份变动报告并公告,并将股本变动报告和验资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备案;  8、配股承销结束后,承销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承销情况的书面报告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参照《准则》第四号执行,中国证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进一步的要求。配股说明书是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配股申报材料的必备部分。包括:封面、正文、附录、备查文件。  八、股票发行的申报与审核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与审核  1、企业申报材料在经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的推荐后进入股票发行的预选阶段。  2、如通过预选阶段,企业申报材料将由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审核,合格后提交给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  3、发审委在经过对企业、承销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和人员为发行所编制和出具有关材料及意见书的审核后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发行审核决议。  (二)配股审核程序  1、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有关配股的决议后,须聘请中介机构按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报材料,报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  2、由中国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并进行复审。  3、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后的申报材料及意见提交配股审核委员会审议。  九、转配股  由于目前国家股和法人股尚不能上市流通,各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由于资金等方面的原因在配股时放弃配股权利或转让配股权利。前几年,国家股和法人股的配股权利一般采取权证方式转让给法人机构或社会公众。  十、分红派息  分红派息是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的过程,也是股东实现自已权益的过程。在我国分红派息的形式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工作须在结算之后进行,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股息政策确定分红派息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和主管机关审议。随后董事会根据审议结果向社会公告分红派息方案,并规定股权登记日。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主要采取两种形式: 第一,发起设立。发起人一般在2—200人之间,注册资本为500万,这个时候公司发行股票是不公开的,只对内部发起人发行。 第二,募集设立。也是有一定的发起人发起,但是发起人只要凑齐注册资本的35%,其余的资金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这个时候公司的注册资本也是500万,是公开发行,但是未上市。 再则就是,上市发行股票,作为上市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到达3000万元,才具有上市发行股票的资格,而且上市发行股票是需要经过国务院,证监会的批准才可以。所谓的上市是指在国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买卖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