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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08:02:32
律师可以用
律师执业证书和
律师事务所证明直接调查,也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由司法机关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律师法》规定: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
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
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
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扩展资料:海南首例律师调查取证权案终审判决 律师状告国土局获胜今年年初,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钟某到
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调查取证时,被要求到
东方市司法局盖章确认律师身份。钟某认为:
东方市国土局要求侵犯了其作为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权,将
东方市国土局告上法庭。10月10日,省二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钟某胜诉。据悉,这是我省
法院受理的首例涉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审判决:国土局未侵权,律师败诉经查明,今年1月8日,原告钟某持本人律师执业证原件、《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原件和需要查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到
东方市国土局,申请调查相关土地权属。东方市国土局认为钟某申请调查土地权属提交的材料不齐全,要求其到东方市司法局盖章后才能查阅。钟某认为,东方市国土局的上述要求,属于任意加设行政审批程序的行为,侵犯了其作为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权。1月15日,钟某向东方市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月19日,东方
法院以东方市国土局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法院认为,钟某提供的证明文件不能充分证明其代理律师身份或与其调查的信息存在利害关系,东方市国土局对其提供的材料持有怀疑,要求到东方市司法局盖章确认其身份,属于行政机关的审慎管理行为,未侵犯钟某作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二审改判:要求盖章确认身份属违法一审判决后,钟某不服,向省二中院提出上诉。二审认为,东方市做出被诉行政行为明显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确认为违法行为。被上诉人及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行政行为是被上诉人的审慎管理行为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不当,依法应予撤销。10月10日,海南二中院最终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东方法院行政判决,确认被上诉人东方市国土局要求上诉人到东方市司法局加盖公章确认上诉人的律师身份后才受理上诉人的阅卷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人民网-海南首例律师调查取证权案终审判决 律师状告国土局获胜怎么查别人名下的
财产先本人带身份证去券商补打股东卡然后拿到股东卡、身份证去重置交易密码这2个东西补起了,其他也就没啥缺的了第一、三个问题,看柜台怎么规定了,有些券商凭本人身份证和资金账户就可以打交割单第二个问题,不同的券商在资金账号上的制定规则不一样,你要想查准确的时间的话,用股东卡去查询首次指定交易的时间和券商就可以了第四个问题,券商去查询就可以了,证监局是监管机构,交易信息、账户信息这些是在交易所里面第五个问题,可以补卡就不用挂失了,就算挂失相关的信息也不会消失,历史记录在交易所里面都有的。这东西最根本还是和你的身份证挂钩的。只是到时候查询起来会比较麻烦而已~更多股票基础信息可以在华股财经网站上看到,一个不错的网站,内容很全请教法官、律师达人,案件执行时需要调查当事人的股票信息,需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股票开户信息, 当事人在办理离婚案件时,经常会面对一个问题: 对方名下到底有多少钱 如果你不知道对方到底有多少钱,离婚分割
财产时就无法确定夫妻共同
财产到底该怎么分。 之前我们就遇到一个案例,男方当事人名下有数百万的资产,由于女方当事人一直做家庭主妇,不大清楚男方的公司经营状况,况且男方一直说近几年生意不好做,赔了不少钱,他们离婚时,女方仅分到一点夫妻共同
财产。 离婚后,女方才发现当初离婚时男方手中竟然有几百万夫妻共同
财产没有分割!都怪自己太天真,没有及时发现,后续只能向法院提起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之诉,既耗费了大量时间、精力,结果还可能远低于预期。 所以,我们在离婚之前需要具备基本的常识: 如何知道对方名下到底有多少钱 我们想分割对方名下的存款、股票基金等,至少要知道对方的银行卡账号,但就这一点不少当事人都无法完成,因为很多人都是走到离婚那一步才想起要查找对方的银行账号,可对方根本不可能让你看到他的银行卡,这时怎么办 1、查询自己的账户交易明细 我们不是要查对方的银行账户吗为什么查到自己头上来了试想,你和对方生活这么多年,肯定有互相转账的时候,有转账行为必然会留下账户交易记录。我们可以去银行要求工作人员将自己名下的账户交易明细打印出来,就能看到付款时间、金额,以及收款人的账户、名称、开户行。 2、查询对方的账户交易明细 如果我们按照上述方法仅找到一个对方的银行账号,起诉离婚法院立案成功后,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查询对方该账户的交易明细。为什么要这样操作现实中,对方可能会把常用的银行卡中的钱导到其他不常用并且配偶不知情的银行卡,这样在转账时就会留下痕迹,我们就可以在已知银行账户的明细中,留意一些大额转账信息,顺藤摸瓜就能找到对方所有的银行账号。 3、申请律师调查令,查询对方的工资卡账号 如果对方在企事业单位上班,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我们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然后直接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调取其工资账号。注意律师调查令不能调取对方的账户明细,需要申请法院依职权查询该工资账号的交易明细,再依据上述规则查找对方的其他银行账号。 4、留意家里的刷卡小票、银行存单等 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由于与其他人存在大量的经济往来,很可能会遗漏刷卡小票、银行存单等凭证,上面很可能记载着对方的银行账号信息,所以我们在搜查对方的银行账号时要注意这样的一些细节。 5、留意对方的基金股票账户 人们理财的意识普遍越来越好,对方的银行账户上如果没什么钱,可能很大一部分资金都用来炒股和购买基金,这为我们调取对方名下资金状况带来一定难度,因为这些账户的线索相对比较隐蔽。 但是不用着急,这里教大家一种调取方法:我们在查询对方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时,可以找到对方的证券账号。如果有的银行账户不显示具体的证券账号,我们向法院提交财产线索后,可由法院要求对方提供该证券账户的交易明细。私自找律师查老公财产违法吗您好,针对您的问题,国泰君安上海分公司给予如下解答证券公司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是不能泄露客户的信息和资料的。只有当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带好相关的证件和公文书才能查询到的。希望我们国泰君安证券上海分公司的回答可以让您满意!回答人员:国泰君安证券客户经理屠经理国泰君安证券——企业平台乐意为您服务!如仍有疑问,欢迎向国泰君安证券上海分公司官网或企业知道平台提问。律师可以查非上市股份公司的章程吗个人财产律师是没有权限查的,需要法院出具调查令建议调查财产状况证据从以下几个方面:一、银行存款、信用卡查询取证(一般情况下,对方的银行存款情况当事人或律师均无法直接到银行申请查询,只能由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直接申请法院至银行调取。而法院接受申请的前提是,必须提供对方的具体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账号。为此,当事人及律师要做的是,查询到对方的银行账号。)以下几种收集途径:(1)对方留在家中的存折及银行卡,对这些材料进行复印或抄录即可;(2)对方留在家中的银行卡刷卡消费凭证;(3)对方的银行存、取款凭证;(4)对方记录在笔记本上的备忘银行账号。二、工资报酬查询取证(1)现在大多数的单位都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工资,而银行工资账户内的资金往往会比单位对外出具的工资证明要多。因而,除了要求对方单位出具工资收人证明外,还应要求提供发放工资的银行账号;(2)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查询工资收人时,可一并要求提供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发放情况;(3)对方的辞职经济补偿金(买断工龄),与一般意义上的工资所得不同,与身份具有严格、密切的关系,属子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三、股票交易及资金账户信息查询取证对于股票交易信息的查询,若能举出具体的证券开户公司最好,法院可依申请直接到该证券公司调取对方的开户信息。若不能给出具体的证券开户公司,则必须凭对方的身份证号至中国证券上海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深圳结算公司调查。四、房产信息查询一般情况下,律师可凭调查介绍信向房屋管理部门提供了详细的地址及产权人的名称,能够获得产权登记查询证明,依此就可主张房屋产权分割。如果是个人自己去调查,除非有关系,一般是不会查到的。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找律师吗对于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都是可以通过公开渠道查询的,比如一些财经页面,输入上市公司股票代码即可找到相应的查询窗口。对于非上市公司,一般到工商局查询内档,除非企业对外公开,不然是无法查询到的。当然,如果涉及到诉讼,因案件需要可以由律师到工商部门查询的。依公司股票是否上市为标准,可将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部门核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未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有时泛指上市公司以外的所有公司。上市公司因其股票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使其股票的流通性及变现能力极强,这不仅能使投资者通过买卖股票的行为进入或推出资本市场以达到获取资本利得或及时转移投资风险的目的,也可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接受公众及政府的监督。非上市公司因其股票不得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缺少稳定、畅通的流通渠道而使其股票的流通性及其变现能力受到影响。故上市公司往往比非上市公司更受投资者的青睐。查询配偶的证券账户需要律师吗强制执行需要不需要聘请律师根据申请人或者
被执行人的意愿而定,在司法实践中,强制执行聘请律师有以下的作用:(一)在帮助当事人、配合执行法官顺利推进执行程序方面可做的工作1、帮助当事人选择执行法院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情况紧急时要帮助当事人在执行立案前申请财产保全。(1)选择执行法院。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第一审人民法院、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法院、
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均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这里要注意根据法律规定的不同情形,从便于当事人实现权利的原则出发,选择申请执行的法院。关于级别管辖方面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商事仲裁裁决要在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二是执行依据为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要根据申请执行的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法院。(2)正确理解申请执行期间。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理解这一条,关键要注意前述期间,是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3)必要时,在执行立案前申请财产保全。也就是说,法律文书已生效,但还没到申请执行期,此时发现
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很多律师对于诉前和诉讼阶段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了如指掌,但对于执行立案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就不清楚了,相关规定主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1。实践中,由于此类申请较少见,法院对这块工作也没有明确的处理流程,但是只要提出申请,法院立案部门也会予以协助解决。2、发现
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其它法院查封时,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将案件移送其它法院执行或者申请参与分配。实践中,被执行人在多家法院都有执行案件的情况很多,如果在执行中发现其它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而被执行人又无力偿还全部债务时。为了使己方代理案件申请人的权益得到维护,律师可以申请将案件移送已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法院,或者要求参与分配。要注意,申请参与分配有一个时间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条规定对该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申请参与分配。关于执行完毕前,北京法院的认定标准为,执行标的物为货币类财产的,案款到达主持分配的法院的账户之日为截至日,执行标的物为非货币类财产,需要对该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变价的,拍卖、变卖成交确认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或以物抵债裁定送达承受人之日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对于被执行人在辖区内多家法院都有执行案件而其财产又被其中一家法院控制的,北京法院还有一种处理方式是指定执行,即由执行法院提出指定执行申请,由北京高院指定至已经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法院统一执行,这样做的好处是控制财产的法院分配财产时需要考虑所有案件申请执行人的权益,避免差别对待。3、发现执行法院执行不力时,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做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司法实践中,上一级法院收到此类申请后,径行提级执行的占极少数,通常会下发督促令,督促执行法院限期执行,这种做法还是有一定效果的。作为代理律师,在法律有规定的前提下,采取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帮助当事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一种当事人和法院都能接受的做法。4、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关于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法律规定主要存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2。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所以,如果被执行人存在规避执行的情形时,可以积极采取申请追加、变更或诉讼的方式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一个常见的问题是能否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人,关于这一点,各地法院处理并不一致。目前,上海法院认为执行机构有权在执行中对所涉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判断,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3,而北京法院则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列明的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不允许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而应通过其它程序另行解决4。最高法院对该问题没有明确表态,但最近的一则判例表明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是允许的5。(二)在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方面可做的工作金钱类案件占执行实施案件的90%以上,对金钱类案件,律师要做的就是千方百计地协助执行法官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1、在查找财产方面,法院目前的做法。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9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被执行人为法人的无财产案件结案标准,即执行法院必须完成“四查”,即一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二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地产登记,三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被执行人股权,四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车辆。这一规定统一了法人被执行人执行案件的结案标准,一方面为执行法官指明了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方向,同时也规定了执行法官必须完成的执行调查职责。目前,全国多家省市法院已经设立执行信息查询中心,实现了对被执行人存款、房产、工商信息、车辆等信息的直接查询。2、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或许,有人会产生疑问,法院采取那么多查询手段仍然解决不了“执行难”问题。而现实生活中,很多权利部门不对律师提供查询服务,在查询财产方面,律师能做什么。这里就解释一下,法院查封的银行账户毕竟有限,且仅限于银行账户,而有些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有过业务往来,可能知道被执行人的其他账户,甚至基金、股票、理财账户,律师在这方面可以引导、指导当事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其次,律师还可以积极拓展思路,通过互联网、大数据、假借洽谈业务等方式积极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就通过执行被执行人的淘宝账户成功执结一起民事案件。再者,律师在有关部门查询“受阻”时,可以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持“令”查找财产。总而言之,现在财产的形式逐渐多样化,律师也要突破原有的思维模式,将被执行人多种形式的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3、申请法院采取间接强制执行措施。除了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外,法院还会采用间接执行措施、甚至强制措施,包括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公布失信名单、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等等来推动执行进展。实践中,很多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可以依当事人申请作出,比如,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等等,律师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积极发挥作用,代理当事人提交此类申请书来促进执行。实践中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措施确实给被执行人生活造成很大影响,对促进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具有一定效果的。另外,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对被执行人的心理压力也是很大的,一些小额执行标的案件的被执行人和一些自诩有一定身份地位的被执行人在公布的压力下纷纷履行了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最多18字)不需要 查询配偶的股票交易和资金账户信息这个需要本人带上身份证,去营业部查询资料的。其他途径的话,都是不可能得到的。拿对方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可以查询。